部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本所市场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从事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婕暗淖式稹⒅と⒓鄹竦饶谌萁泻瞬椋繁?虰F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的?p>
根据本所要求,会员应当定期向本所报告客户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不得为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会员发现客户存在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客户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会员应当留存客户电话委托号码、网上交易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关注下列情形,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的;
(二)客户在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
(三)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
(四)客户转入证券账户且持有大量证券集中或持续卖出的;
(五)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的;
(六)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的;
(七)会员所属营业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和有关通知被列入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名单的,该营业部客户集中且大量交易相关证券的;
(八)会员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的;
(九)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十)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的;
(十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
(十二)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情形。
会员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重点监控下列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
(一)被本所列为限制交易账户;
(二)在最近一季度被本所列为监管关注账户;
(三)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录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的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会员应当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就该等账户相关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进行第二十条所列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三条 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操作人,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第四章 自律监管协同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