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风险值得关注,但经验也值得借鉴,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可以在船舶融资中应用。我国已经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文件,具备法律基础;我国已试点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已超过400亿元,发起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化的资产已由简单的信贷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扩大到不良贷款和其他资产。
思考四:造船企业从次贷危机获得什么启示?
加强对全球金融环境的认识;加强对全球经济走势的判断;“修炼内功”,提升造船能力时间:缩短造船周期;质量:精细、安全、可靠;成本:控制原材料成本、降低损耗和浪费;效益:制造高附加值产品、把员工的知识转化为企业价值增值。提升企业的战略性发展能力。
思考五:船舶企业应该加强资金要素的管理能力船舶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资金要素的流动和运用对船舶企业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船舶企业应该把资金要素的管理能力视为企业的核心能力加以培育;船舶企业要充分认识金融环境深刻和持续的变化,不断学习、培养和加强在复杂金融环境下管理资金要素的能力。
思考六:政府部门如何支持船舶融资?
推进建立健全航运和造船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国家可以依据评估体系提供的评价报告,确定是否对企业予以支持,予以何种支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的专业化,有针对性地推广外国金融机构对航运企业和船舶融资项目的评价模式。加快建立船舶融资的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制定已出台法律的实施细则。如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记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船舶登记部门还没有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