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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户理财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交银签下第一单
作者:佚名 来源: 发布时间:08-03-26 17:30:52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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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业务细则发布实施,基金专户理财进入操作阶段,交银施罗德率先签下专户理财合同,资产委托金额近亿元

  消息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指引》对业界期盼已久的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如何开展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基金专户理财业务由此进入实际运作阶段。

  昨天晚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与上海某知名民营企业草签了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金额近亿元。据透露,《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发布后,上述双方就草签了有关合同文本,达成合作协议。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基金专户理财业务第一单“花落”交银施罗德。今后,会有大批基金发布签约消息,这有望为市场引入新的资金。

  基金专户理财业务是指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运用这些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从募集方式、收益分配方式而言,基金专户接近于私募基金。

  《指引》内容共有四章,分为总则、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资产管理合同正文和附则。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业务时,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该指引的要求订立合同;专户产品名称应包含委托人的字样;专户理财的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当事人约定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时,应体现长期投资理念,原则上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

  在专户理财业务的费率方面,《指引》规定,列明委托财产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此外,合同需列明在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当委托财产少于2000万元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今年1月1日实施。2月起,国泰、交银等20余家公司获得专户理财资格,并迅速开展前期准备工作。交银施罗德于2月26日获得专户理财业务资格,并为开展专户理财业务做了充分准备。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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